江苏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规范和加强我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提高教材建设水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院校教材是指供我省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职业院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技术技能传承和创新成果,体现增强适应性的基本要求,体现类型教育基本定位,体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基本特征,体现江苏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特色。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成为服务“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江苏建设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第四条 江苏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包括对国家统编教材、国家及省级规划教材和校本教材的规范管理。国家统编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规划教材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发挥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学校的作用,紧密对接产业发展。校本教材由职业院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实际,按照相应程序开发建设和规范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全省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行业、院校和企业等多方参与。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落实国家关于职业院校教材建设和管理的制度政策,负责全省职业院校教材工作的规划、管理、协调和检查督导。牵头制定全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的各项制度,指导监督设区市教育局、职业院校教材工作。
省有关部门、有关行业企业、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和教科研机构等,在省教育厅统筹下,参与教材建设。
第七条 设区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教材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要求,负责制定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含省属学校)的教材管理制度,加强对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 职业院校党组织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职业院校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和设区市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五年制高职教材工作遵循长学制贯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规律,由各举办高职院校党委具体负责。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职业院校可根据本校人才培养需要编写特色校本教材。建立职业院校校本教材学校编写,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省级推广使用机制。
第九条 设区市教育局和职业院校应健全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主管、职能部门具体管理的工作机制,选优配强人员、严格规范流程,提高教材管理水平。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十条 在严格落实国家教材规划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省级教材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在充分吸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教科研机构以及职业院校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论证,制订省级教材建设规划,明确规划教材种类、编写要求等。规划完成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教材规划要坚持正确导向,与国家规划有机衔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服务江苏高质量发展、服务紧缺和薄弱领域、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服务职教高地建设,体现中高本一体化课程设计,充分体现新时代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要求。
第十三条 设区市教育局和职业院校可根据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本校教材规划。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编写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重大选题教材,编写单位应将教材编写规划方案报省教育厅,再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批准的,不得启动编写。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五条 教材编写依据国家、省级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严格遵照国家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和职业标准(规范)等,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和就业创业。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弘扬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工匠精神和劳模精神,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内容科学先进、针对性强,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要体现学科特点,突出职业教育特色。专业课程教材要充分反映产业发展最新进展,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及时吸收比较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等。
(三)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学生认知特点,对接国际先进职业教育理念,适应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和优化课程体系的需要,专业课程教材突出理论和实践相统一,强调实践性。适应项目学习、案例学习、模块化学习等不同学习方式要求,注重以真实生产项目、典型工作任务、案例等为载体组织教学单元。
(四)编排科学合理、梯度明晰,图、文、表并茂,生动活泼,形式新颖。名称、名词、术语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倡导开发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新形态教材。
(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六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单位编写制。编写单位负责组建相关学科专业教材编写工作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编写单位应当符合以下相关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相关领域有代表性的学校、教科研机构、企业、出版机构等,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熟悉相关学科专业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能组织行业、企业和教育领域高水平专业人才参与教材编写。
(三)有对教材持续进行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团队,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稳定支持。
(四)有相应的经费保障条件与其他硬件支持条件,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
(五)牵头承担省级规划教材编写任务的单位,原则上应当为省级及以上示范性(骨干、高水平)职业院校或重点职业院校、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承担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行业领先企业、教科研机构、出版机构等。编写单位为出版机构的,原则上应当为教育、科技类或行业出版机构,具备专业编辑力量和较强的选题组稿能力。
第十七条 教材编写团队的人员结构应科学合理,包含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一线教师、教科研人员、行业企业专家、能工巧匠等。所有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熟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专业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行业企业发展与用人要求。有丰富的教学、教科研或企业工作经验,一般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术资格),新兴专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编写人员不能同时作为同一课程不同版本教材主编。
第十八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要负责教材整体设计,把握教材编写进度,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须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
(二)在本学科专业有深入研究、较高造诣,或是省级及以上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相关行业发展前沿知识与技术,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新兴专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有较高的文字水平,熟悉教材语言风格,能够熟练运用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
审核通过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编写单位应报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教材编写要充分融入课程思政要求,着力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课程教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有利于深入开展宪法法治教育,有利于深化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十条 教材编写应注重系统性、科学性和先进性,突出实践性和适用性。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色,强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反映产业发展最新进展,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及时吸收比较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等,倡导开发新形态一体化教材、工作手册式教材、活页式教材。
第二十一条 教材编写要反映现代信息技术与课程的融合,倡导和探索构建立体化教材资源,发展学生的信息素养,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二条 教材编写过程中应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特别是一线师生和企业意见。教材编写完成后,应送一线任课教师和行业企业专业人员、教材与课程研究人员进行审读、试用,并根据情况修改完善。教材投入使用后,应按经济社会和产业升级新动态及时修订,一般按学制周期进行动态更新调整。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二十三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省级规划教材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还应报省委宣传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其他教材由教材编写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熟悉职业教育和产业人才培养需求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进行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教材审核应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和政治标准,依据课程标准、专业教学标准、顶岗实习标准等国家教学标准要求,对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进行全面把关。
第二十五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等。审核专家应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一)(二)(三),第十八条(一)(三)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省级规划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设区市教育局负责组织管理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校本教材的审核工作。职业院校要组建教材审核工作机构,负责审核本校组织编写的所有教材。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全省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国家统编教材、国家规划教材和省级规划教材自动进入信息库。非规划教材按程序审核通过后,纳入信息库。
第六章 选用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全省职业院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坚持统分结合、分类指导,建立健全职业院校教材选用制度。
第二十九条 教材选用应当结合区域和学校实际,切实服务人才培养,遵循以下要求:
(一)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高等职业学校必须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二)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须在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中高职院校专业核心课程、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选修课程和高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从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
(三)国家和省级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国家和省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
(四)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
(五)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
(六)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
职业院校应当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使用教材。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设区市教育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管理辖区内的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制定各类教材选用制度。
第三十一条 职业院校负责实施本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制定教材具体选用办法。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程序选用,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严把教材质量关,使高质量的新版教材成为教材选用主体。
第三十二条 教材选用单位须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成员应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教材编写、发行人员以及与教材选用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教材选用的遴选或评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单位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应按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市教育局每学年将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高等职业学校每学年将本单位教材选用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积极拓展资金渠道,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资金支持职业院校教材建设。省教育厅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教材建设相关支持政策。设区市教育局要将教材建设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鼓励职业院校设立教材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十五条 承担省级规划教材建设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厅局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对承担省级规划教材编审任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并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岗位)晋升方面予以倾斜。
第三十六条 建立省级职业教育教材奖励制度,奖励优秀教材、教材建设先进集体和教材建设先进个人等。定期开展评选并择优推荐参加全国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奖评选。
第三十七条 建立省级职业教育教材研究基地,围绕教材建设与管理重点工作,承担有关教材规划、标准制定、教材开发、评价及使用等方面研究。
第三十八条 基于国家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发布和服务平台,健全相应省级教材信息发布和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定期开展教材展示,加强教材统计分析、社会调查、基础文献、案例集成等工作。
第八章 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立职业院校教材选用跟踪调查和评价制度,不断完善评价体系和评价办法。职业院校每年进行教材使用情况调查、分析和评价,形成教材使用情况报告和评价报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健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将教材工作纳入地方教育督导评估,纳入职业院校评估、项目遴选、重点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评估等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十一条 省教育厅会同出版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职责对教材编写、审核、出版、发行、选用等环节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通报有关机构和学校。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写者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必须及时更换。
第四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或省级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省级”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四十四条 设区市教育局和职业院校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本校教材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